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药盾制度08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益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财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严密关注每笔经济业务的交易对方及相关方,是否或有迹象可能是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关联方,并及时向秘书长、必要时直接向理事长等汇报。
第三条 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适时公示财务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长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计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要调整预算时,部门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政府补助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分类核算捐赠收入和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一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各项支出,并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
报销单(附有原始凭证)先经业务主管人员(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核其业务合理性,再经财务部门审核有关支出标准及所附票据的合法合规性,最后根据报销审批权限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条 基金会支出可分为业务支出即公益项目支出,运行费用支出即基金会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运作支出。
公益项目支出中,总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立项后,经秘书处办公会批准通过,按照预算由秘书长签字后支出;总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后报理事会批准通过,按照预算由秘书长签字支出。
运行费用支出中,可相对固定的基金会员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交通、通讯、差旅补贴等,日常由秘书长审批;其他运行费用,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每笔开支1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每笔超过1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审批程序不完备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六条 采购支出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按照询比价(单一项目10万元以上支出)、签订合同或协议、验收确认及审核、支付款项、物流等五个环节,分别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物资采购集约高效。
第七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能随意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银行转账付款的收款单位,严格限定于合同注明的收款方,或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自身。合同注明的收款方或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要求直接付给其他第三方的,应取得合同注明的收款方或合同约定的供应商的书面请求及正式收据,书面请求中阐明的理由应不含任何可能基于避税或偷逃税款、规避相关监管目的的嫌疑;付款经办人应单独就付款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秘书长审批后,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第六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
第一条 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立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基金会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均由财务部门负责开立和管理。外出或专项活动,需要在活动地开立临时银行账户的,应书面申请并经秘书长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门安排专人或指定专人负责该临时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外出或专项活动结束时,临时账户余款需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基金会本部银行账户,不得提现交回;同时应提供从账户开立到余款转回基金会本部银行账户为止的所有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对账单给财务部门。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货币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实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的确认包括:评估价、打折后的市场零售价、进口报关价等。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物都必须开具捐赠票据,建立捐赠款明细账目,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且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五条 收到捐赠实物后,应视项目捐赠和日常捐赠情况,在项目中间节点或定期(如每月,至少每季度),由实物保管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共同对库存且无明确去向的实物予以分类清点,对其中不便或不易保存的,应提出处理计划(如拍卖、转赠等),报经秘书长批准后予以处置。
处置完毕后,处置活动负责人应及时整理和汇总处理情况,交物资管理部门予以核对,再经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第六条 实物对外发出时,每次均应由直接接收方(包括第三方货运机构)签收,签收单据应逐项列明明细清单;每专项活动结束时,应获取实物最终接收方正式出具(签章)的接收实物明细清单。
每专项活动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整理、汇总上述签收及接收明细清单,纳入项目结束验收资料中;项目验收后,由财务部门及时入账。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二章 财务决算
第一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财务收支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一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官网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平台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于2020年8月6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
第二条 开始执行时间为2020年8月8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