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药盾制度12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基金会代表机构工作开展,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关于社团分支机构设立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基金会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北京以外省市依法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第二条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隶属于基金会管理。
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在基金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基金会对代表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条 代表机构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基金会,经基金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代表机构如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另案上报。
第五条 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和账户纳入基金会管理。
第六条 代表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和接受捐赠,任何合作或捐赠需与基金会签署协议。
第七条 基金会要对代表机构收入支出进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18年3月6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开始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18年3月6日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