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药盾制度14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法人证书管理制度
法人证书是取得慈善组织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为加强对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废止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一条 证书保管
基金会法人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证书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二条 证书废止
因各种原因需要废止证书的,应由管理人员收回证书,并进行废止登记,注明废止原因及时间,留存三年后,确认无特别需要后,向秘书长提交销毁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第三条 证书使用
一、基金会证书使用须经秘书长同意;
二、办理业务时需登记履行相关申请手续;
三、基金会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四)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五)其他必须使用证书的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于2018年3月6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开始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18年3月6日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