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药盾制度04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基金会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废止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一条 印章种类
本规定中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等。
第二条 印章保管
基金会公章、人名章由基金会秘书长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行政负责人管理。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三条 印章刻制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由行政负责人向秘书长提出申请,并对印章名称、刻制原因、使用范围加以说明,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负责人联系刻制。
第四条 印章废止
因各种原因需要废止印章的,应由行政负责人收回印章,并进行废止登记,注明废止原因及时间,留存三年后,确认无特别需要后,向秘书长提交销毁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用印范围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三)拨款通知凭据。
(四)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五)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六)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七)基金会介绍信。
(八)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所有用印文件均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秘书长签字用印。
(二)印章的使用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可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三)使用基金会人名章,须经本人同意。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完全依照实物印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于2021年8月18日第二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开始执行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