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盾制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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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基金会各类印章的制发、使用、废止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第一条  印章种类

本规定中印章是指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等。

 

第二条  印章保管

基金会公章、人名章由基金会秘书长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行政负责人管理。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三条  印章刻制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由行政负责人向秘书长提出申请,并对印章名称、刻制原因、使用范围加以说明,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行政负责人联系刻制。

 

第四条  印章废止

因各种原因需要废止印章的,应由行政负责人收回印章,并进行废止登记,注明废止原因及时间,留存三年后,确认无特别需要后,向秘书长提交销毁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第五条  用印范围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

(二)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

(三)拨款通知凭据

(四)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

(五)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

(六)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

(七)基金会介绍信

(八)经基金会领导批准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所有用印文件均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秘书长签字用印。

(二)印章的使用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可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

(三)使用基金会人名章,须经本人同意。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电子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完全依照实物印章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1年8月18日第二届第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开始执行时间为2021818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21818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