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等规定;
- 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上相似或同类产品的公允价格;
- 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 关联回避,利害关系理事、监事表决时需回避;
- 信息公开,及时完整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 专业评估,必要时聘请审计或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方定义
第一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主要捐赠人,以及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服务;
(三)提供或接受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等);
(四)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
(五)许可协议;
(六)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第二条 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向关联方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与基金会发生非薪酬类有偿交易(薪酬福利除外)。
(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禁止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经理事会表决;
(二)由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会议;
(三)重大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一般事项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
(五)关联理事不得参与决策表决。
第二条 关联交易签署协议时,关联方应遵守回避规则;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基金会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8日第三届第六次理事会通过,解释权在秘书处,开始执行时间为2025年9月9日。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2025年9月8日
2025年9月9日